西汉政府从均输中增加的财政收入数字很大一年之中均输所入的帛即
西汉政府从均输中增加的财政收入数字很大。一年之中,均输所入的帛即达五百万匹。这些收入,与盐铁官营等收入一起,不仅满足了对边境少数民族战争和守御开支的需要,而且供应了汉武帝巡行、封禅的巨额用费和赏赐支出,做到了“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昭帝始元六年(前)盐铁之议期间,贤良文学极力攻击均输法与民争利,但未废罢。均输之制到西汉末年已渐废弛,东汉初年正式省罢。章帝元和年间(~)尚书张林建议恢复,因遭到朱晖等人坚决反对而未能施行。
两汉平准
两汉政府通过官营商业收售物资以平抑市场商品价格的一种经济措施,与均输法紧密联系。平准思想始于范蠡,《管子》中亦有“准平”之词。汉武帝时,桑弘羊发展了范蠡和《管子》的平准思想,于元狩元年全国普遍推行均输法的同时,实行平准。其办法是在京师长安设置名为“平准”的机构。由大农属下的平准令掌管。大农诸官所掌握的物资,包括均输贡物所剩余的物品,以及工官制作器物中用作商品的部分,基本上集中到这里。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价格上涨时,平准就以低价抛售,价格下落,则由平准收购,使物价保持稳定。平准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物价,限制了市场上的投机活动,特别是限制了富商对市场的操纵,对人民也有一定的好处。但平准在推行中也出现一些违背制度原意的问题,如商人与官吏勾结起来囤积居奇,贱收贵卖,进行投机。昭帝始元六年(前)盐铁之议,贤良文学即据此攻击平准法,但平准并未废罢。王莽实行的五均是在平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控制。东汉时,大司农属下仍设平准令,但其职责只是“掌知物价”,不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灵帝熹平四年(),改平准为中准,转属内署,直到汉末。
五均六竹完
王莽新朝对六种经济事业的管制措施,即盐、铁、酒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和五均赊贷。这些措施于王莽即位的次年()起,先后公布施行,合称六(,即管,由国家经营管理之意),也称五均六。其名称是在当时托古改制的风气下,由儒家刘歆以古文经《周礼》、《乐语》为依据而提出来的。王莽企图表面上说要以此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过度盘剥,制止高利贷者的猖獗活动,但实际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构成这一国家的政权基础的豪族权门大谋私利。
六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寸一度施行,昭帝始元六年(前),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戒。
五均赊贷,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统制和管理,并举办官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在几个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县。所谓五均,指均市价以利四民和公家;所谓赊贷,是由政府办理借贷。当时将六个实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称为五均市,原长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其他郡县设司市,大体由地方官兼任,统称市官。市师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称均官,钱府丞一人,又称钱府官,分别掌管均平物价、收税和赊贷事宜。
五均是武帝时平准法的发展,规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基础,按商品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称为“市平”。市场价格超过平价时,政府按平价出售商品,促使价格回落,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则听任自由买卖。对于五谷布帛丝绵等重要民用产品,如果滞销,则按成本加以收购,使经营者不致亏折。赊贷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务之一。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一说是月息%,即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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